复旦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复旦大学上海市外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沪财教[2015]55号》,实施复旦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复旦大学负责对本校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奖学金生。
第五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 据此规定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违反校纪校规的。
被中止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九条 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学金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领取和如实填写《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给外国留学生工作处。
2.外国留学生工作处按照年度评审要求和标准,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评审合格者名单和评审不合格者的《评审表》提交外国留学生工作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形成推荐意见并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教委最终审批。
3.7月1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所在院系。